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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

2016-04-28    浏览次数:0    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 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》、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》、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》、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》、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“32+9”项民生工程的通 知》,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,根据有关政策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 指导思想: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,以推动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,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,进一步改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条件;建立完善困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津补 贴制度,切实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;推进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,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。全面推进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 应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、多层次、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。
第三条  工作目标:到2020年,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、社区为依托、机构为支撑,功能完善、规模适度、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。
(一)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。
(二)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%,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%以上。
(三)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健全完善。
(四)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完善。
第二章 实施内容
第四条  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
(一)建设目标:2015年底,城市养老机构中,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60%以上。
(二)补助范围:符合《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(试行)》所列各项要求,由企事业单位、集体组织、社会组织、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,以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形式兴办,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并依法取得《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》的各类养老机构。
(三)补助类型及补助标准
1.一次性建设补贴。新建、扩建(租赁经营)床位数10张以上、300张以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(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、老年医疗机构、 老年住宅、老年社区等),正常运营1年后,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;新建、扩建(租赁经营)床位数30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,正常运 营1年后,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。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,不含省级建设补贴资金。
2.日常运营补贴。已建成10 张以上、集中居住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(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、老年医疗机构、老年住宅、老年社区等)正常运营第2年起,经民政部门认定,按实际入住 自理型老年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;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,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-7200元运营补贴。所需资金由市级 财政承担,不含省级运营补贴资金。
3.贷款贴息补助。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,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,给予贷款贴 息补助。市级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%给予补助,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。县(市)区(开发区)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的贷款贴息补贴标 准。以上贴息补贴不含省级贴息补贴资金。
4.政府购买服务补助。各级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农村五保对象、城市“三无”对象、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,给予购买服务补助。补助标准由县(市)区(开发区)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,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,购买服务补助标准上浮50%。
第五条 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
(一)建设目标:到2015年底,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全市城市社区和半数农村社区。
(二)补助范围:符合《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》和《合肥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办法》所列各项要求的各类日间照料中心、日托站、托老所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(站)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。
(三)补助类型和补助标准
1.一次性建设补贴。符合条件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,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,所需资金由市、县(市)区(开发区)财政按1:1比例分担。不含省级建设补贴资金。纳入农村幸福院建设计划的,按照农村幸福院补助标准执行。
2.日常运营补贴。符合要求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,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,所需资金由市、县(市)区(开发区)财政按1:1比例分担。不含省级运营补贴资金。
3.政府购买服务补助。各级政府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、企业购买社区、居家养老服务的,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。补助标准由县(市)区(开发区)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。
第六条  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
(一)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
1.市属城区70周岁以上低保、空巢(无子女)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,每人每天可享受政府购买的1小时居家养老服务,服务费标准为每小时20元,所需资金市、区(开发区)财政按1:1比例分担。
2.县(市)城关镇70周岁以上低保、空巢(无子女)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,所需资金市、县(市)财政按1:1比例分担。
(二)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。按现行政策执行。
第七条  全面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
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,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,实现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。保费、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。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,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。
第八条  申报、审批程序
(一)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
1、省级补助资金。每年初,根据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计划要求,由各地民政、财政部门上报,经市民政局、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至省民政厅、财政厅。补助资金申 请、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,按照《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社〔2012〕1386号)执行。
2、市级补助资金。按有关规定执行。具体办法另行发文。
(二)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。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(三)养老机构参保补贴。申报、审核办法参照省招标结果制定。
第九条  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评估制度
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,委托第三方专业社会组织或机构,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评估工作。评估项目由各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。
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 
第十条  资金来源
(一)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;
(二)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;
(三)社会捐助资金;
(四)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。
第十一条  资金筹措
(一)各地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、运营补贴、贷款贴息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所需经费,由各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、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。
(二)各地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、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所需经费,由各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、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。
(三)各地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,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。
(四)各地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补贴,由同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、本级福彩公益金等安排;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、社会福利院可按照每床20元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下达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中列支参保费用。
第十二条  资金管理
社会办养老机构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贴、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、装修费用,设备、设施添置 更新费用等;运营补贴、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仅限于设备添置、人员工资、人员培训、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,其中人员培训和综合责任保险费用不得低于10%。 
第四章 保障措施
第十三条  县(市)区人民政府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,负责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、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、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,并要求规划、监察、建设、国土、公安、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。
第十四条  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。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、制定建设标准、下达建设任务、制订管理制度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。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,督促县(市)区、开发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,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十五条  各级建立由民政、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,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,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,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 县(市)区、开发区结合实际,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拨付、使用、管理和监督办法。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、政协、纪检、监察、审计、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有效期暂定一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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